關於智慧財產權較易混淆的部分
在看了前述的相關宣導後,發現較容易成為犯法行為的,大概就屬搞不清楚,何種行為為合法,何種行為是不合法吧!以下,就自己的見解,稍微闡述一番,若有不正確的地方,歡迎指教!
首先,必須區別「著作物的所有權」與「著作的著作權」,兩者在法律意義上的不同。
例如,您花了錢到唱片行,購買了音樂光碟,那麼基於與唱片行的買賣契約成立,所以您擁有了此音樂光碟的「所有權」(即「著作物」)的「所有權」,但並非該歌曲內容的「著作權」),根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的規定:「所有人,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其所有物,並排除他人之干涉。」,上述所謂的「法令限制」,包括了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限制,也就是說,您雖然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的「所有權人」,但是您在使用該音樂光碟片時,也不可以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。
(閱讀全文)台灣學術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措施
台灣學術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措施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edu.tw/EDU_WEB/EDU_MGT/MOECC/EDU0688001/tanet/tanet-IPR/tanetipr1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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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http://www.edu.tw/EDU_WEB/EDU_MGT/MOECC/EDU0688001/tanet/tanet-IPR/tanetipr0_003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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